根据《侵权责任法》第四十九条规定,首先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,不足的部分,原则上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,但是登记车主有过错的除外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认定登记车主有过错:
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,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;
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;
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,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;
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。
首先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,不足的部分,原则上有机动车使用人来承担,但是登记车主有过错的除外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认定登记车主有过错:1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,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;2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;3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,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;4、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。
发生机动车追尾交通事故的,车辆投有交强险的,可以通知保险公司,要求其赔偿保险金,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,车辆还投有商业第三者险的,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;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,由侵权人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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